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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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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乘安心卡

时间:2017-09-20 来源:湖北新华欣 作者:新华欣


适用人群: 经常驾驶或乘坐指定机动车辆的人员
承保年龄: 0周岁-7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
保单形式: 电子保单 (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限购份数: 每名被保险人最多可购买10份

7座非营运小型客车,保费200元
产品详情:
被保人年龄 0-75周岁
保障期限 1年。从本卡注册激活三日后零时起一年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 保额100000元/人/座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 保额10000元/人/座
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投保须知
1、持卡人需在本卡载明的激活有效期之前按投保生效流程进行投保,保险公司自投保后的第四日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2、本卡不记名、不退换、不挂失,请妥善保管。
3、请客户务必亲自投保,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4、本卡中包含《“驾乘安心”亚太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方案,具体保险责任见本手册中保险责任列表及介绍,投保生效后保险公司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未列明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予承担。本卡中说明内容与适用条款不符的,以说明内容为准。未尽事宜参照适用条款执行。
5 、本 卡 所 列 明 保 险 方 案 适 用 条 款 为 《亚太司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个人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6版)。条款详细内容可在注册投保时或通过登录保险公司网站http://www.apiins.com查阅。您亦可致电保险公司全国客服热线95506询问保险合同各项规定,并听取相关说明。请确保您对说明完全理解,没有异议。如未询问,则视同已对合同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6、本卡所列明保险的每一被保险人,在激活有效期内,仅限激活十张,多投保无效。投保本卡超过一张时,将按您选择的保险方案中对应责任的保险金额累加后再计算总保险金额。
7、投保生效后保险公司不办理人员变更。
8、本产品中的适用条款、保险公司网站明示以及投保本产品时提供的保单信息均为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特别注意仔细阅读保险责任,尤其是责任免除内容。

司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6版)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单载明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保险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保险车辆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仅承保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合同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事故造为直接原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2013年6月8日联合发布的行业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6版)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诊疗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的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保险人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90%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也可另行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若拥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则被保险人应先行办理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相关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并在索赔时提供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相关报销结算凭据或证明。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中未报销部分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以及各商业保险公司获得的总医疗费用补偿总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所支出的符合诊疗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金额。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期限,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计算,最长以180日为限。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仅承保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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